前言
本守则是根据伦理原则、社会规范及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认证的咨询与辅导协会的相关专业伦理规范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所而制定的,以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及伦理责任,并作为咨询服务的指南。凡中心工作人员,在从事个别或团体咨询、辅导、心理治疗,或其他助人工作时,均应遵循本守则的规范。
一、 总 则
(—)辅导与咨询是教育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发展和完善人格。
(二)中心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来访者的基本权益、保证辅导与咨询的服务品质。
(三)中心工作人员应明确责任,恪守学校的政策、目标和规定,有责任维护学校和中心的声誉。
(四)若发现同事有违反专业伦理行为,中心工作人员有责任督促其改善或矫正;若规劝无效,应报告中心督导,予以适当处理,以维护来访者的权益。
(五)中心工作人员应尊重每位来访者求询及求助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歧视,也不得强制别人接受辅导或咨询。
(六)中心工作人员应了解自己专业能力的限制,避免接受超越专业能力的咨询个案,必要时,应于以转介。
(七)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来访者满足自己的需要或为他人谋利。
(八)中心工作人员应把咨询工作与行政角色划清界限,把行政资料与咨询资料分开处理,不得任意将咨询资料公开。
(九)若因研究及教育的需要须提及相关案例时,应注意维护来访者的权益,遵守保密原则予以处理。
二、咨询人员的专业责任
(一)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品质影响中心的发展及形象,应重视个人的专业咨询工作,不断充实辅导与咨询的专业知识、提升咨询服务能力,促进个人专业成长,提升服务品质,发挥辅导与咨询的功能。
(二)中心工作人员从事专业的辅导与咨询实务,应接受必须的辅导与咨询的专业教育或训练,并取得正式的专业资格。
(三)咨询师的首要责任在于协助来访者学习解决问题的知识和技巧,并提供完整的、客观的及正确的资讯。
(四)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辅导或咨询服务时,应明了个人对来访者生活的影响及对社会责任,须谨言慎行,以免给来访者带来危害。
(五)中心工作人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辅导或咨询服务时,应尊重其家长或监护人的权益,事先征得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六)专业咨询人员应明了对国家、社会、学校及第三者的责任,若来访者的行为对上述团体或个人有安全上的影响时,应即刻提出预警。
(七)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辅导或咨询过程、目标、技术的运用等,以利来访者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咨询。
(八)保守咨询机密是咨询师的伦理责任,未征得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外泄露任何咨询内容或咨询资料。
(九)中心在运用测验结果来解释行为,或用以协助来访者做抉择,或提供做政策性决定时,应先清楚了解测验的性质、目的、信度和效度以及研究方法等。
(十)任何曲解、妄用、或删除研究资料的行为,须保障研究结果的完整、客观、正确。
(十一)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用中心所获取的测评结果进行研究或发表。
三、来访者的基本权益
(一)来访者的基本权益应受到尊重、维护和保障。
(二)来访者有权查询咨询与咨询人员专业资格的权利,以确定咨询的意愿。
(三)来访者有权接受或拒绝咨询的权利,不得强制、利诱、歧视或拒绝。
(四)来访者有决定咨询目标及改变行为的权利,故在拟定目标、学习过程及技术运用上,咨询师须与来访者共同协商,避免自作主张。
(五)来访者有参与或拒绝参与咨询活动的权利,咨询师不应强制来访者参与他认为不适当的活动。
(六)来访者有隐私权,不得强迫、诱导或规劝他表露其隐私,以免造成心理伤害。对来访者表露的个人资料,应妥善保密。
(七)来访者有建立、维护及追寻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权利,不可强制他接受咨询师的价值观或人生观。
四、咨询关系
(一)咨询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专业关系,为保持咨洵关系的专业性质,不应利用咨询关系,与来访者发生亲密或超友谊的关系,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顺从来访者的要求。
(二)在开始咨询关系前,咨询师应向来访者说明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各种因素,诸如互相信任、自我表露、积极参与、角色冲突等,以协助来访者决定是否建立咨询关系。
(三)在咨询关系中,咨询师应认清自己的咨询角色与功能,咨询的目的在于协助来访者成长,并培养其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技巧,而非代替他解决问题或做决定。
(四)在咨询关系中,心理咨询师应认清自己的专业能力、经验、限制及价值观,避免提供超越自己专业知识能力的咨询服务,不得强制来访者接受咨询师的价值观。
(五)咨询师在遇到行政、人情、利益纷争等情况,发生角色冲突时,应避免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应予转介。
(六)咨询关系属专业机密关系,凡在咨询关系中所获得的资料均属机密,应予保密,未经来访者授权,不得外泄。
五、保密原则
(一)保密原则旨在保障来访者的隐私权,维护咨询工作的专业形象,中心工作人员应切实遵守咨询保密原则。
(二)开始咨询寸,应向来访者说明双方对咨询机密的权利与责任,以及保密行为的性质、目的、范围及限制。
(三)凡是咨询启示、录音、录影以及往来信函、有关文件、测验结果及解释等资料均属机密,应妥为保管,严禁外泄。必须提供有关人员参考时,需先征得来访者的同意,调阅资料者亦有保密责任。
(四)当来访者的行为确实可能危及来访者个人或他人或团体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审慎研究,并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向相关的个人或机关提出预警,以免为患。
(五)若为专业教育、训练、研究的目的,需要利用咨询及相关机密资料时,须先征得来访者的同意,并避免透露来访者的真实姓名,使用资料者亦应担负保密责任。
(六)来访者的父母、合法监护人,或对来访者负有行为责任的人员要求提供咨询资料时,心理咨询师应征得来访者同意后,方能提供。
六、团体咨询
(一)中心举办的团体辅导活动分两大类:主题班会与成长团体。主题班会一般由班级举办,邀请心理健康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教师助理、心理接待员、协会理事参加,以班级或多数人团体为对象,采取多种形式,与学生面对面探讨多样主题,如学习成效、两性关系、人际沟通、心理适应、自我探索、生涯规划、情绪管理等。成长团体是以八至十二人组成,由中心老师负责带领,进行较系统、较深入探讨、较多互动学习的团体,如压力调试、生涯规划、两性关系等成长团体。本部分规范制度适用于主题班会与成长团体。
(二)领导者应具有适当的领导团体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组成团体以前,团体领导者应确立团体主题,并依据主题遴选成员,以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三)领导团体时,应明确告知成员有关团体的性质、目的、过程、使用技术及预期效果等,以给来访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四)团体领导者须注意采取一切必要及适当的安全措施,以保证参与者的安全。
(五)领导者不能为了自我表现,选用具危险性或超越自己知识、能力或经验的技巧或活动,以免对成员造成身心伤害。若某种战略性的技术或活动对团体成长确有助益,领导者应先熟悉该项技术活活动的操作技巧,并事先做好适当的安全措施。
(六)领导团体时,应会同成员制定团体行为原则,规茫成员的行为,以免造成对团体生活的不利影响或对成员的身心伤
(七)领导开放性或非结构性的团体,或以促进自我成长及自我了解为目的的团体时,应特别注意成员素质及性格,慎重选择。以避免因某些成员的消极或破坏性行为,影响团体效果。
(八)领导者应尊重成员参与或退出团体活动的权利,不得强制参与,以免造成成员身心的伤害。
(九)领导者应特别注意保密原则,经常提示成员保密的伦理责任,并提醒成员重视自己的隐私及表露个人内心隐秘的限度。
(十)若需要将团体活动过程录音或录影时,领导者应先告知成员录制的目的及用途,征求成员的同意,并严守保密原则。
(十一)为实验研究目的而实施团体咨询时,研究者应预先声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与活动、研究结果资料的运用及安全措施等,以让受试者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七、心理测评
(一)运用心理测评工具时,应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并保持客观的态度来解释测验,以帮助来访者对自己的思想、感受及行为深入了解。
(二)实施测验前,应告知来访者测验的性质及目的、测验结果的参考价值及限制,以使来访者决定其是否接受测验,并避免过分依赖测验。
(三)实施测验时,应注意受测者的个别差异,慎重考虑测验的信度、效度及实用性,以免误导。
(四)测验的实施、评分、分析与解释能力层次不一,施行者应知悉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和限制,避免选用超越自己知识能力的测验,贸然施测或做解释。
(五)施测者应注意施测环境及测验是否标准化,以免影响测验结果。若发现受测者有异常行为或违规情况,应确实记录,慎重检查,或视作废卷,以保障测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六)受测者若在受测以前曾阅读测验内容,或预做练习,均会影响测验结果,遇有这种情形,施测者应告知受测者结果无效,并不适于用作参考。
(七)解释测验时,应力求客观、正确、避免主观成见、偏见,以免造成偏差。
(八)解释测验结果时,应审慎配合运用测验以外的相关资料做必要的校正。
(九)测验的结果及结果的解释资料,应视作专业机密,妥为保管,严格保密,未征得受测者同意,不得公开。若为咨询、研究,或督导、训练的目的,可做适当的运用,但不得透露受测者的身份。
八、学术研究
(一)中心鼓励工作人员积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术研究,但须遵守相关的专业伦理规范,在研究问题、研究设计及执行研究方面,须符合道德原则,并保障研究对象的相关权益。
(二)研究主持人应负该研究涉及的伦理责任,而其他参与研究者,除分担整个研究的伦理责任外,应对其个人行为负完全责任。
(三)研究者有责任顾及研究对象的权益,在运用技术方面,应避免选用具有冒险性的技术,必须采用冒险性技术时,须先做好安全措施,以避免或减低可能造成的伤害。
(四)从事实验研究时,研究者应尊重研究对象的自由参与意愿,并向其说明研究者及受试者双方的义务,以及研究过程的细节和研究的重要性。
(五)基于研究方法的需要,不能事先宣布所用技术时,研究者应审慎评估该技术的教育性,科学性及实用性价值,认真考虑是否有其他技术可取而代之,并尽快向受试者解释与说明。
(六)在任何研究阶段中,受试者有拒绝或退出参与的权利,研究者不得运用任何形式的权威或压力,强制其参与。
(七)研究过程中,若发现研究结果对受试者不利时,研究者应即刻检查、纠正或消除这些不利的现象及其可能产生的持久性影响。
(八)研究的结果及所收集的有关受试者的个人资料均属专业机密,研究者应妥为保管,预防泄密。其他研究者需要参考研究资料时,应预做妥善的保密措施。
(九)撰写研究报告时,应详细说明影响研究结果及解释资料的各种因素及影响情形,并以忠实客观的态度撰写,以免发生误导或误解。
(十)研究者应尊重其他研究者的知识产权,并遵守出版法的规定,发表研究报告前,应审慎检查报告中所引用的相关研究,并决定是否应给予注明。
(十一)出版多人合作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时,应以适当方式指明参与研究者,合著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对该研究有重要贡献者,亦应郑重声明或表示谢意。
九、咨询督导
(一)督导应提示中心工作人员重视专业伦理规范及伦理责加强其伦理意识,以便在咨询工作中,能做出正确的伦理判。
(二)督导应尊重中心工作人员自由选择的权利,鼓励他们掌握多元化的咨询理论与技术,针对各家理论的优缺点,使中心工作人员有所比较与选择,促进专业成长,建立其独特的专业风格。
(三)督导应切实了解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能力,咨询工作的发展潜力,应协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其学习内容、目标及专业发展的方向。
(四)督导应注意成员自我了解及专业人格的发展,在中心工作人员的个人专长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补充与训练外,更应注重对其人格的陶冶。
(五)督导应切实指出中心工作人员的能力限制,必要时,应予以适当的校正或补救,以免产生不适应的困扰。
(六)督导应注重培养中心工作人员的评鉴技术,以使中心工作人员能独立做研究,并对本职工作效率有所评鉴,不断推进个人工作。
(七)督导应鼓励中心工作人员树立崇高理想,并培养敬业、乐业的专业服务精神。
(八)中心主任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总督导,并聘有兼职督导,督导负有定期教育及训练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原则上每月一次。